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财保3号
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贺伟,重庆志和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以上财产保全请求向本院提供限额120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