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民初200号
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贺伟,重庆志和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汤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之后,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该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
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