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025号
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159P。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菲,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桂洪,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邬 涛
人民陪审员  游来华
人民陪审员  杨书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琨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