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27号
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159P。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15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琛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琨
书 记 员 邹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