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348号 申请人: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团结路***映城14#-1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彬。 被申请人: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楼3楼3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