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151号
原告: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站前街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商业街204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16元,由山东宝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翌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