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45号 申请人: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9217524.9元为限,依次冻结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马连道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的账户存款。申请人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马连道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的账户存款********.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