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1930号 原告: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17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