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3民初935号
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一村**(湖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洲,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斌,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菲特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华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金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菲特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