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659号
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27栋2**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际,公司员工。
被告:***菲特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汉南经济开发区华顶工业园A区2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菲特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湖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