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28号
申请人: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柯志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福轩、黄常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吴拜恩。
被申请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舒之清。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2019)穗仲案字第1459号申请人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价值共计1153703.41元的财产,并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上述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价值共计1153703.4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敏青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晓宇
书记员麦桂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