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965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8343258G。
法定代表人:舒之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1181415D。
法定代表人:吴新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上诉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