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61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4818F。
法定代表人:杨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奎,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艳华,女,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阿妮,女,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化伟(曾用名王华伟),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化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王化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化伟的起诉。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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