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水利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4民初354号
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水利机械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水利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139元(案件受理费20277元减半收取101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马思品
代理审判员*玉柱
人民陪审员许玉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夏学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