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539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案外人):山东公用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水利机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953319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顺河门外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被执行人):***,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公用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燕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