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仅作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村梅园新屋涌街4巷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上诉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3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销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上述约定的管辖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