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084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仅作办公)。
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2幢2638室。
法定代表人:谢萍。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28.54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4,928.5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