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道××路××路××号,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凤凰国际A座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7043925N.
法定代表人:张华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5595E。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6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出票人、承兑人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的独资控股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68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可以对背书人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道××路××路××号,属于禹会区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超
审 判 员  庞 玲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意鑫
书 记 员  胡晓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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