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特302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工业区盛华工业大厦**515-520、521-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9993P。
法定代表人:曾君龙。
申请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装饰)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尚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龙发装饰支付**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元)。
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未受到胁迫和欺诈。本协议签订并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基于尚未支付**的劳务费用一事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不得就此事基于任何理由及以何方式互为追偿,互不追究,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履行方式、时限:龙发装饰于2021年2月5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元)支付给乙方指定银行账号(收款账号:62×××77,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转账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磊磊(兼)书记员许彧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