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发装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528、5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工业区盛华工业大厦A栋515-520、521-52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9993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8年1月9日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373052.77元及利息、诉讼费6489.71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花园××栋××××的房产中占有的10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书号60××××××8);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粤B8××××),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魏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