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宝源工业区盛华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9993P。
法定代表人:曾君龙。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穗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9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273446.9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岗镇欧意轩花园B栋商铺1B03房产、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B×××××)。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