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773号
原告:唐山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申风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路,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宋淼,职务经理。
原告唐山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唐山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同余款35269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808.8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NS012-WG001的《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一套“黔江沿气储存与净化系统”,总价款162万元整。该合同各条款均出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已经生效并付诸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约定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等合同义务,被告总计支付货款131.5万元,尚余30.5万元货款未付,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16.2万元,现应付到期款14.3万元。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建设需要,原告应被告要求垫付各类工程款项合计209696元,并就此在2018年3月31日向被告发送《项目联系函》。上述到期未付款项数额合计352696元,为此,原告于2019年6月委托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签收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到期工程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否则视为被告以事实行为认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30%比例支付违约金,也视为其同意承担为主张此次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等一切经济损失。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签收,但是未予理睬。
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采购合同,但案涉项目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均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来签订的合同,根据民诉法第33条第1项、民诉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案涉不动产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移送至案涉不动产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并不属物权纠纷,不能适用该条款,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就管辖问题进行了约定:向起诉方住所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