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有国
法官助理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