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5511号
原告:河南奋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向南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6187355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耐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475419W。
法定代表人:宋淼,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奋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3年2月21日向原告河南奋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04.22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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