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执211号
移送部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
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926110L,住所地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苏万学。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牛晓燕
书记员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