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执211号之一
移送部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原灵宝市三***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东车村南)。
法定代表人:苏万学。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罚金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单位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因被执行人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葛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豫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对上述车辆达到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三***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牛晓燕
书记员 马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