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2执614号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东车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北段东侧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灵宝市。
被执行人:岳青山,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亚武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工业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1282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还申请人2048284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82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