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玖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凉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尚泽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玖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东、商城路北D座1单元20层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北段东侧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东车村南)。
法定代表人:苏万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再审申请人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玖陆贸易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2017)豫0191民初1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邢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