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19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办事处马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道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北段东侧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工业西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东丰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关于***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任伟,在执行过程中**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河南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31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0.7‰/天计算,约定利率0.7‰/天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按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其中本金1100万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2%/月计算,约定利率2%/月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按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6067元由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查封、扣划、评估和拍卖等方式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执行折合款项18399469.36元,对于其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系抵押或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