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9026J。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北侧永安街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693531161K。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信,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昌,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民初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