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G。
法定代表人:高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升,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宽,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6J。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天之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天之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98元,减半收取199799元,由***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明明
审判员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记员 张 旭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