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

***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G。

法定代表人:高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升,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宽,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6J。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天之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天之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98元,减半收取199799元,由***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明明

审判员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记员 张 旭

书记员 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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