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7614号
原告: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锦润7-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89063285W。
法定代表人:冯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阿敏,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山东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春潮路1号。
主要负责人:万昌海。
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董事长。
被告:陈少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第三人:周金风,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少光、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金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