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83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经理。
被告:山东闽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俊阳,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闽艺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凌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