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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1688号
原告: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王雨,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新,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飞,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被告: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福建省惠安县。
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与***、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因与***、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负担。
审判员 相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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