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站前路4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2,241.56元,执行费2,1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282.56元,转执行费2,18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