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646,171.37元,应收执行费140,0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2022年7月4日双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46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