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625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环月楼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53135021。
法定代表人:纪绍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雨,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3楼90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BBM44。
法定代表人:张报。
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皖0122民初62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9)皖0122民初6254号民事裁定书,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现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认为,安徽江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中科华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