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辖终138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澄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第三人某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琼9023民初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之规定,某甲公司虽注册于某老城,但实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海口市美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管理人员办公及合同履行均发生于该地址,符合“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因此澄迈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依法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综上,为保障程序合法,上诉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某甲公司安排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实景三维·透明海南”项目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人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被告住所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水电费发票、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故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登记住所地即海南省澄迈县,登记住所地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某甲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限某甲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27日印制(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