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180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附**麒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9764F。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紫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春莉
书 记 员 邓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