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4593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附**麒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9764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0.54元,减半收取1265.27元,由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