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413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3号附1号麒麟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9764F。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渝潼通讯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金竹广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05116U。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渝潼通讯批发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继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南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