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3号附1号麒麟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9764F。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总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