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0399号
原告:重庆海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8号2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1588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廖碧成。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3号附1号麒麟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9764F。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重庆海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