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电信三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