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得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黄埠社区7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天一广场3单元701户。
法定代表人解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得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