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一支路1号闽兴建材市场1区8栋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32号旺角国际13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