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793号 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32号旺角国际13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44号院1号商业楼1至3层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计7687.5元,由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