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793号
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32号旺角国际13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44号院1号商业楼1至3层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计7687.5元,由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