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吉02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协执单位2020年9月1日、9月28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且已被申请人在我院案号为(2020)吉0211执1066号的执行案件冻结。
3、2020年9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吉BPV717、吉BYK001、吉BVW117号车辆车籍。
5、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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