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恢98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青津街坊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四队。
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生效的(2019)吉02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12月15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
3、2021年12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账户内余额较少。
4、2021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2月27日双方到法院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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