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与**、吉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XX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丹,女,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青津街坊综合楼三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旺房地产)、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旺电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明旺房地产对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2执394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中拍卖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吉02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驳回明旺房地产的异议请求。明旺房地产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吉02执复159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吉02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明旺房地产称,(2020)吉0202执394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拍卖王咸璋、王耀、吉林市北宏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宏公司)、王莉茗、王宏、潘美琳6名担保人的八套房产,总价值1,400余万,上述房产系上列担保人2018年7月23日置换保全的被保全房产,当时上列担保人承诺在被担保人**、明旺房地产、明旺电气无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自愿承担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后果责任。现三名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责任,且法院已查封三名被执行人总价值3,836万元的财产,现又拍卖担保人的房产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上述行为属变相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异议请求:终止对(2020)执394号之二十六裁定的执行。

经审理查明,陈丹与**、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丹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吉0202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青津街坊综合楼6单元6层8号,建筑面积159.14平方米,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房籍;二、查封明旺电气所有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青津街坊综合楼1-6楼产权证分别为:Y000002098(面积368.69平方米)、Y000002099(面积368.69平方米)、Y000002100(368.69平方米)、Y000002102(368.69平方米)房籍;三、查封明旺房地产所有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产权证号:Y000002104(面积507.86平方米)、Y000002105(面积555.29平方米)房籍;四、查封陈丹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30层3501(面积169.58平方米)房籍。后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吉0202财保305-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述房籍的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8)吉0202财保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王咸璋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瀚邦佳园1号楼2-9-58号(面积113.3平方米)、不动产证: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100441号的房籍;二、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王耀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号楼5单元3层52号(面积151.72平方米,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的房籍;三、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北宏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南昌付8号(面积300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四、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王莉茗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综合楼1单元3层1号(面积139.51平方米,房权证号码: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XXX号)、珠海市唐家金唐路333号海天阁10栋701(面积84.3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的房籍;五、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王宏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壹号花园C1号楼1单元2层19号(面积69.29平方米,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的房籍;六、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潘美琳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宝山小区教工2号楼4单元2层43号(面积56.68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紫光绅苑一期10号楼3单元3楼44号(面积119.98平方米)的房籍。2019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8)吉02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陈丹借款850万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丹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19万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陈丹支付逾期利息;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陈丹律师费5万元;四、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吉02民终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20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7日,本院依陈丹本人申请,对上述判决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吉0202执394号。2020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0)吉0202执394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王咸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瀚邦佳园1号楼2-9-5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房屋;二、拍卖王耀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号楼5单元3层52号[所有权证号:S000086862,建筑面积:151.72平方米]房屋;三、拍卖北宏公司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南昌街付8号[所有权证号:b2000026,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房屋;四、拍卖王莉茗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综合楼1单元3层1号[所有权证号:S000335349.建筑面积:139.51平方米]房屋、珠海市唐家金唐路333号海天阁10栋701[房地产权证:C2718116,面积84.35平方米]房屋;五、拍卖王宏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壹号花园C1号楼l单元2层19号[所有权证号:S000188116,建筑面积:69.29平方米]房屋;六、拍卖潘美琳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宝山小区教工2号楼4单元2层43号[所有权证号:S000282965,建筑面积:56.68平方米]房屋、吉林市高新区日升路177号紫光绅苑10号楼3单元3层44号[不动产单元号:220211003050GB00020F00040044,建筑面积:119.98平方米]房屋。

另查明,**、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与王咸璋、王耀、北宏公司(王北更)、王莉茗、王宏、潘美琳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将王咸璋、王耀、北宏公司(王北更)、王莉茗、王宏、潘美琳财产借给**、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用于办理被诉前保全财产的临时短期置换。2018年7月22日,王咸璋、王耀、北宏公司(王北更)、王莉茗、王宏、潘美琳到本院自愿要求为**、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没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期限直至本案全部结束,法院向各担保人告知了担保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查明,**、明旺电气、明旺房地产为办理还旧借新银行贷款,由王咸璋、王耀、王北更、王莉茗、王宏、潘美琳提供八处房产置换被法院解封的原抵押财产。还旧借新贷款8,000万元,本院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侵害。本案中本院执行的是担保人的财产,而非异议人明旺房地产的财产,该执行行为未对明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故明旺房地产不是提起该执行行为异议的适格主体,本院对其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笑昆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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